没收财产刑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一般由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范围一般限于罪犯个人所有的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有的国家规定只要是罪犯个人财产,无论与犯罪有无关系均可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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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您好,对没收财产正当债务应如何处理?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罗玉林律师解答:
在没收财产以前,对于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以没收的财产予以偿还的,经债权人申请,应当偿还。债权人的申请必须在没收财产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为了保护正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知道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属实且属于正当债务的,应当予以偿还。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财产查封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债务。财产查封以后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不应以没收的财产清偿。
2.必须是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承包等民事关系产生的债务,不正当或非法的债务,如因赌博、嫖娼所欠的债务不在此清偿之列。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可裁定以没收的财产依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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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犯罪分子的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而无法执行没收的问题
因犯罪分子的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而造成没收财产刑无法执行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犯罪分子及其亲友等有关人员抵制国家法律裁判、意图逃避法律应有制裁的非法举动使然,也是从事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定罪、量刑而轻执行的司法观念与将其职能活动理解得过于狭隘所造成的。虽然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各有所侧重,但并非是互不相干的,它们共同的任务和目的都在于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因此,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将其工作任务和重点局限于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还不足以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任务和目的,还应将其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刑罚的执行方面。而且,目前刑罚执行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也一再表明:事先掌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生理、心理、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原因,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人际关系、文化素养等个人情况,实施犯罪的性质、特点、规律等等具体情况,不仅有助于犯罪性质的准确认定与刑罚种类和强度的科学裁量,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能够保证刑罚的顺利
罗玉林律师补充:
而上述对犯罪分子有关情况的调查和掌握,由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调查、收集有关影响定罪与量刑方面的事实与材料过程中附带进行,无论从工作特长、技术手段还是从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讲,都比让刑罚执行机关在开始执行刑罚时进行要适当。因此,相应地,为了避免犯罪分子或其亲友等有关人员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而造成被判处的没收财产刑无法执行的问题,就有必要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刑事执行法时对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的犯罪,增设侦查机关应当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针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担保等保全措施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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