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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后带走客户,是否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时间:2023-04-05 18:21:23 来源:法问

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且是不以补偿为前提的。其义务人是特定的,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人就不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期限也是特定的,是任职期内,任期届满义务解除。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振芳律师以案说法


【资料图】

2012年,陈某应聘到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由于陈某工作得力,就任一年后,公司销售业绩提升50%;2014年陈某突然提出辞职,离开甲公司并应聘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2014年当年,甲公司销售业绩大幅下滑,原本甲公司的客户纷纷成为乙公司的客户。甲公司一气之下,以陈某侵犯了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陈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并未与陈某签订保密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未提及涉及商业秘密等事宜,且未向陈某支付有关竞业禁止的补偿费用;同时,甲公司不能举证陈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故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收到判决后,未上诉。

李振芳律师解析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陈某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其一,侵犯了什么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具体到本案中,必须明确所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根据本案案情,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至少包括客户名单及客户的相关特征。

其二,甲公司的该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实质的商业利益。单纯的客户名单,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作为商业秘密;乙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方式获得客户名单。

其三,甲公司的该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未与陈某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就有关客户名单及客户的相关特征没有给予必要的保护。

其四,甲公司是否能够证明陈某泄露了商业秘密——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及信息的泄露情况,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确系因陈某原因所导致的。

故此,通过以上分析,甲公司起诉陈某,确系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故此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主张。

李振芳律师支招

针对如何防范公司销售经理带走客户的问题,根据不同公司实际情况,可参考以下意见:

1. 公司在与销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并依法给予补偿。

2. 公司与销售经理签订《保密合同》,就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3.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商业秘密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张贴公示。

4. 公司就有关商业秘密涉及事项,包括客户资料和数据信息,执行保密等级管理,达不到一定等级的人员,不能接触到有关商业秘密。

5. 公司涉及重要商业秘密内容,执行双人或双部门负责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公司一人或一个部门掌握全部商业秘密信息。

标签: 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 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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