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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为啥领不了生育津贴?|世界最资讯

时间:2023-04-08 11:30:51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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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妞问答报导: 近两年,李倩(化名)一直因为生育津贴的事打官司。她怀孕期间找了份新工作,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致使她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经过劳动仲裁,李倩申领生育津贴的请求获支持,但公司不服,将她告上法庭。

案情 2014年10月7日,怀孕4个月的李倩与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倩从事财务岗位统计工作,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月薪为基本工资1500元和绩效工资。  当年11月23日,公司宣布冬休至次年3月中旬。冬休结束时,李倩离预产期仅有一个多月,便开始休产假。 2015年4月24日,李倩剖宫产下一子,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6941.23元。  2015年7月30日,休完产假后,李倩并未回公司上班。同年年底,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8月4日,李倩向社保部门申领生育津贴时遭拒,原因是公司未给她缴足生育保险。而自她上班以来,公司未给她发过工资,也未报销生育医疗费。  与公司协商未果,2016年12月19日,李倩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李倩正常工资5130.08元、冬休工资5150元、产假工资18000元、生育医疗费6941.23元、待岗工资4116元。 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拒绝给付各项费用,于今年3月14日将李倩告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焦点 像李倩这种特殊情况,其各项工资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公司未缴足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无法领取,责任该由谁承担?说法 5月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提交的公司同期工资表中无被告的签字,原告也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已支付了2014年10月7日至11月23日的工资。”主审法官说,被告对仲裁裁决的工资5130.08元表示认可,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主张的2014年10月7日至11月23日的工资。  此外,有证人可证实公司自2014年11月24日至次年3月15日属于冬休,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这期间的冬休工资5250元。  对于被告主张的待岗工资问题,法院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之规定认为,被告在产假期满后未回原告处继续提供劳动,双方无待岗工资的约定,故对被告主张的待岗工资不予支持。 享受生育保险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规定。  主审法官介绍,结合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生育保险金支付的条件之一就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产前未缴足10个月生育保险,企业可以继续为员工缴纳,待员工休完产假后可以依法申领生育津贴。

“该案中,被告入职前未缴纳社保,入职时已怀孕4个月,公司在她生育时不能交够10个月,在其生育后又没有继续交满10个月,导致未能报销,所以公司要自行承担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主审法官解释,被告共休113天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应发放产假工资,对被告申请的产假工资18000元(4500元×4个月)予以支持。乌市生育保险金待遇补助标准为剖宫产3500元,原告承担生育医疗费3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冬休工资、产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共31880.08元。

标签: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 待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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