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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办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驾鹤西去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问题。有时候可能容易发生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纠纷。那么公有住房承租人纠纷怎么处理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 原承租人的父母;
(4) 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 原承租人的配偶;
(2)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 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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