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其实都是会出现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结果,但从实际来看,其实这二者还是不一样的。而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上面,其实是受到了更多限制的,法律当中有明确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究竟什么情形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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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形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是指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指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劳动合同法》之外,如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定,在某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二、哪些情形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实际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时不得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但医疗已经终结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然而,连同上述的情形在内,当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医疗期未满而医疗终结的,应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1-4级的,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终止劳动合同;5-10级的发给医疗补助费,终止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那么劳动者可以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要求单位做出相应的赔偿。具体哪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小编已经结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而在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的时候,如果不清楚该如何解决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怎样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的赔偿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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