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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料】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21 08:19:59 来源:法问

在道路上,每天都有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发生,出门在外的我们,应该避免意外的发生,但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需要去解决就只有找对了管辖的法院,法院才会受理案件。那么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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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邹效顺律师解答:

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

1、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规定。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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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邹效顺律师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标签: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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