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那么,共同加害行为责任怎么承担,如何理解共同加害?
网友咨询:甲为了报复乙,与丙一起对乙施以殴打,致乙全身多处受伤,花去药费若干,误工工资损失若干。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甲、丙15天。乙出院,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甲、丙认为自己已经被行政拘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甲、丙应否对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王玉兰律师解答:
(资料图)
甲、丙为报复乙,而将乙打伤,属于典型的共同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他们之间存在共同故意,其行为造成了乙的损害,损害具有同一性,因此,他们应对乙的损害负连带责任。至于甲、丙所提出的已被行政拘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因承担了行政责任而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共同加害人的对外责任和共同加害人的对内责任。
1、共同加害人的对外责任。在共同加害人的对外责任上,由于共同加害行为较之单一加害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一般均要求共同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对外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加害人不得约定改变。同时,受害人也无权免除部分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共同加害人的内部责任。在共同加害人的内部责任上,承担的按份责任。各共同加害人应按其过错的大小、责任的轻重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共同加害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取得向其他共同加害人的追偿权。
王玉兰律师解析:
共同加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成立的要件是:
(1)有违法的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加害行为中,各加害人都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他们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在某些复杂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虽然某些行为人并未直接或具体实施加害行为,但其教唆行为与实行加害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同样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
(2)有同一的损害结果。各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侵害的是同一财产或人身,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即受害客体或标的的同一性。如果各侵害人实施的行为对象不是同一客体或标的,那就不构成共同的加害行为,而是两个或数个一般侵权行为。
(3)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中,各自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有教唆、授意指挥实施侵害行为的,有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有协助实施侵害行为的。尽管他们各自的分工不同,但都是致害的因素,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是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共同过错意味着基于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各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得出“加害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的结论。“共同过错”的要旨在于各方行为人对其行为目标是否具有主观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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