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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律师:结婚不成欲讨恋爱费 微信记录借款应是否当还? 当前动态

时间:2023-04-07 18:27:21 来源:法问

案例一:2015年,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不久两人便发展成恋人关系。之后,张某经常在微信上以没钱充话费、要还人钱等各种名义向邱某借钱,多则上千元,少则几百元。

刚开始,邱某觉得为了女朋友花钱是值得的,就这样,两年下来,他在张某身上花了2.3万元。但张某一直都没有结婚的意思,于是邱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虽然在微信上同意归还,但却迟迟不见履行。

“她根本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恋爱,而是以恋爱为名向我索取钱财。”一气之下,邱某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资料图)

对此,张某辩称,自己是诚心要与邱某结婚的,不然也不会跟他维持两年的男女朋友关系,最后没有结婚不是自己的问题,而是邱某的母亲从中阻挠。而且邱某这两年也只给了她两万元左右,只有1000元是她向邱某的借款,其余款项都是邱某为了维持情侣关系自愿给的,而且自己在微信上没有说要全部归还,只说了要还1000元。

经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归还邱某在双方恋爱期间的借款1.6万元。

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的马慧律师认为:

热恋中的情侣往往会为对方付款,对于日常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然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而在本案中,有证据表明,张某在微信上明确表示了借款的意图,且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借款,张某应归还相应的款项。

案例二:

小瑛与男友阿杰恋爱一年多后分手,小瑛起诉索要恋爱期间照顾阿杰及其父亲的误工费、青春损失费等共计4万元。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阿杰并未侵害小瑛的一般人格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了小瑛的诉求。

小瑛2010年来厦门定居,通过婚介网站与阿杰认识,两人逐渐成为恋人关系。但是经过一年多的交往,两个人觉得不合适就分手了。

2012年底,小瑛将阿杰告上法庭。庭审中,小瑛诉称,阿杰对我感情不专一,还跟其他女子不清不楚。还让我充当他的“免费保姆”,叫我辞职在家负责做饭及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小瑛还说,阿杰的父亲常年卧病在床,她经常留在家中照顾老人。阿杰还故意隐瞒自身不能生孩子的缺陷。

阿杰辩称,在两个人交往期间,他负担起大部分的生活费。自己的父亲确实生病,但是生活能自理,自己家也长期雇请保姆。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小瑛恋爱,不存在欺骗感情的情况。对于他不能生育孩子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的马慧律师做出了解答:

小瑛在恋爱交往期间基于感情交流而照顾阿杰、做家务,虽在一定程度上让小瑛付出劳务,占用其个人时间,但这些是恋人情感交流的方式。在恋人恋爱时,一方基于感情基础所付出或者减损某种权益,在对方非故意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下,不应认定为权利受到侵害。否则,另外一方将会陷入动辄受咎的境地,影响行为自由。因此,不能就此认为阿杰侵害小瑛的权利。此外,小瑛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杰在恋爱期间跟其他异性存在不当关系等欺骗、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至于青春损失费亦于法无据,既然不存在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没有精神损害的发生。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瑛的诉求。

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列举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案中小瑛主张阿杰以欺骗等手段侵害其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进而索要劳务费、青春损失费。小瑛主张的一般人格利益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小瑛是以人的价值与尊严为基础主张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一般人格利益与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外观,在社会生活中更多呈现出交互性、关系性特征,根据人格利益的不同形态,其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和保护方法亦不同于具体权利。是否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综合考量相关权益,并努力实现正常的社会交往、公序良俗,确保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指引性。

马会律师提醒:

在男女双方交往期间,一方基于感情基础而付出的行为甚至某种利益减损,在对方并非故意或者违背社会公德之方式导致其陷于意思决定或人身不自由进而侵害人格尊严及利益的情况下,该种利益减损并未构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否则,一方将陷入动辄受咎的境地,侵权责任法平衡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功能将无法彰显。

标签: 社会公德 一般人格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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