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对涉及建设工程债权清偿的顺位产生较大影响,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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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怎样的,怎么规定的?
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刘小平律师解答: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3、值得注意的是优先权成立与否、优先权的范围和额度都直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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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刘小平律师解析:
承包人、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权均以其自行建设的工程范围为限,同一建设工程有多个承包人同时行使优先权的,应在各自其承建工程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建设工程排除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是“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对于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工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将公益性建设工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公共设施如党委、政府机关单位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认定为不宜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参与建设的该种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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